我只能硬著頭皮去找李準的父母。
他們倒是讓我進門見面談了。
我把勸說的方向稍作更改,提出讓許月減刑,是為了讓他們的孫子能早日見到母親這個點。
誰知,他們勃然大怒。
李準的父親叫李建國,是本市司法系統的高層官員。
他一口拒絕諒解,更不斷怒罵并表示讓我歇著去,他一定會竭盡所能,讓許月得到應有的懲罰。
我才知道,之所以他愿意接待我,是因為我并非本市律師,他是在給我施壓。
警告完畢之后,就怒氣沖沖地把我趕走……
情況非常不樂觀。
無奈,我又去了許月所居住的小區,希望能得到左鄰右里的證詞。
當知道我是許月的辯護律師時,同小區有個叫黃振南的男子,顯得特別熱情。
對許月,他展現出莫大的同情,表示愿意佐證許月在近一年內多次被丈夫家暴。
他還表示,小區里許多鄰居都知道許月家的事,奈何都幫不上忙。
但如果由他出面會好很多,他會幫忙去動員,弄個簽字請愿書。
他一副老實憨厚的模樣,確實像個平易近人的好鄰居。
有他幫忙,在證實李準家暴這方面,應該沒有太大問題。
但總體來說,情況還是不樂觀的。
5
開庭的日子越來越近。
我不斷在許月的工作單位與居住地之間奔波,見了許多鄰居,同事,他們對許月的人品都是認可的。
多數也覺得她可憐,畢竟一個遠嫁的弱女子,她確實也無可奈何。
李準家的諒解書是拿不到手了,但經過警方的批準,許月被家暴的證據也全都拿到手了。
終于,第一次開庭。
在法庭上,我主張「故意傷害致死」,建議量刑在十年左右。
因為當晚,李準確實對許月進行了殘忍的家暴。
此處,我拿出了鄰居以及同事們簽下的百人請愿書。
證實了李準對許月曾多次進行殘忍的家暴,同時側面證明了許月平時的為人。
我合理推斷,是李準過往的家暴史及當時的家暴行為,讓許月產生了報復傷害的憤怒心情。
因此,在結合事后她所撥打的 120 電話后,她的持刀報復行為應當屬于故意傷害,致死則屬于救治不及,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過失。
加上她打 120 的行為,可以視作自首,應當酌情輕判。
而公訴人針對李準脖子上的刀傷,主張許月的犯罪行為屬于「故意殺人罪」。
對方指出,許月作為成年人,應當明白刀砍在脖子上這種行為,會導致他人生命被剝奪的結果。
李準遺體的照片也被呈上,法醫出庭作證,證實他的脖子上,曾受到三次刀傷。
這足以證明,許月對李準的人身侵犯,是建立在故意殺害對方的基礎上。
讓我措手不及的是,公訴人提交了一份報告,是由被害人李準親屬提供的資金流向清單。
其中明確指出,許月在與李準結婚后,曾多次把婚內財產贈予父母、弟弟。
繼而提出這是家庭矛盾的導火線,李準家暴對方的原因。
許月是個「伏地魔」。
我才頓悟,難怪在她出事后,她的父母會完全不搭理她,迅速跟她劃清界限了!
難怪她的母親會那麼憤怒地咒罵她,因為她失去的不是女兒,而是一個經濟來源。
隨后,公訴人更出示了一份調查報告,顯示黃振南的個人信息,現居住地,更顯示了他與許月的關系:
為前男女朋友關系。
公訴人由此提出,許月疑有與前任繼續接觸的痕跡,這亦是導致家庭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。
我大吃一驚。
這麼重要的關系,她居然瞞我?
公訴人非常很聰明,李準喝酒賭博的事他是一個字也沒提,就用盡污蔑之詞,把許月塑造成一個既是伏地魔,又是出軌婦女的形象。
我搜集證詞佐證許月的人品,他則針對這點盡情攻擊她的人品,每一拳都打在點上了。
而且法官也并不制止。
許月坐在椅子上瑟瑟發抖,她是完全說不出話來了,就算我當庭跟她溝通,也不會有用。
我手忙腳亂,只能迅速中斷辯護,根據《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,以需要對新證據作辯護準備為由申請休庭。
好在法官批準了。
6
再次在拘留所見到許月的時候,她再也沒有了之前的安然自若,而是像只驚弓之鳥。
我很生氣,所以語氣也不太好。
「怎麼回事?那個黃振南,他居然還是你的前男友?」
她又急忙保證:
「是的,但我們,絕對,絕對沒有見不得人的關系!」
「那也不應該瞞著你的律師啊!」
「我是,怕,說了之后,就說不清了啊……」
她低下頭。
我呼了一口氣,讓自己冷靜下來。
畢竟這也不是什麼大事,只需要讓黃振南成為證人說明一切就行了。
伏地魔的事更不是重點,我明白,這是對方打亂我方辯護節奏的干擾項。
重點還是「故意殺人」與「故意傷害」之爭。
關鍵她當時下手太狠了,現場以及尸檢結果,都會偏向于是殺人行為,而不是故意傷害。